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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鸿武、侯淑惠与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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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鸿武。申请执行人侯淑惠。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滩生态园尚稷路农业总公司办公大院后楼。法定代表人袁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卢鸿武、侯淑惠与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鸿武、侯淑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位于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工业园D区D5楼一至三层的房屋并承担违约金。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是否符合约定发生争议。经查,该案所涉房屋位于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所建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内,该房屋在建设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现亦未验收。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和验收,而本案所涉房屋不符合该规定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306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