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利元。被执行人韦钦连。被执行人韦顺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西柳村。法定代表人韦钦连。
田利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新证经字第531号公证书及(2013)西新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钦连、韦顺顺、铜川市耀州爱普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3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