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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民字第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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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法定代表人韦世国,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了全部义务。2013年10月28日,虞城县东旭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吕海军执行员王治水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