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要琴,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木独兔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课义,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东葫芦素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巧巧,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东葫芦素村人,农民。系被执行人杨课义之妻。被执行人康来存,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东葫芦素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占世,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东葫芦素村人,农民。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