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法定代表人暴兴存,系原矿长。被执行人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拉柱,系总经理。。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201203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审判员:解增光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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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县高家堡二塔界煤矿。法定代表人暴兴存,系原矿长。被执行人神府万达精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拉柱,系总经理。。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2)神证执字第201203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审判员:解增光
书记员:刘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