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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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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灿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依法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神法执字第00279号、(2013)神法执字第0027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4100元予以划拨,该款包括申请执行费7265、申请执行费784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代理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