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灿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依法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神法执字第00279号、(2013)神法执字第0027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4100元予以划拨,该款包括申请执行费7265、申请执行费784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李保利代理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