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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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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军,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尹二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小组在银行的存款,但该小组仍拒不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在银行的存款2526997.26元(其中该款包括工程款2126570.26元、利息354882元、案件受理费21875元、执行费236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2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李长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