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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正椿与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国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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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正椿,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天梨花园******。法定代表人:齐劲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国全,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黄正椿与被执行人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国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国全确认欠申请执行人黄正椿40000元;二、被执行人何国全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正椿欠款人民币5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2月1日前还清剩余欠款人民币25000元;三、被执行人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本案受理费47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国全、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国全、武汉斯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