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被执行人郭利民,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娄春山,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利民、娄春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利民、娄春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平审判员:周辉审判员:陈鹏飞
书记员:杨向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