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彬。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耿广秋。被执行人张玉霞。被执行人张凤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彬、张伟与张强、张军、耿广秋、张玉霞、张凤霞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张军、耿广秋、张玉霞、张凤霞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代理审判员:李魁
书记员:郑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