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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唐安功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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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支付工程款5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元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执行费7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651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