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宝锋,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宝鸡市凤翔县唐村乡大槐社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建成,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0日,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工农村**。
本院在执行杨宝锋与张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宝锋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杨宝锋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