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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宝锋与张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27

(2013)金执字第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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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宝锋,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宝鸡市凤翔县唐村乡大槐社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建成,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0日,宝鸡市和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工农村**。

本院在执行杨宝锋与张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宝锋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杨宝锋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