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体育路东侧营业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吕利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宝鸡氮肥厂内。法定代表人韩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张银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宝鸡市金洪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宝鸡市金洪塑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百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撤销申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宋少义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