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郭明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受理的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不服(2013)宝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现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撤销执行的申请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宋少义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