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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美尔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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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美尔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西关纸坊头**。法定代表人李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宝鸡市美尔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美尔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宝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93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美尔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0000元后,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宝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宋少义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