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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姣与李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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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姣。被执行人李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李军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姣将豫A×××**丰田轿车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姣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毛建审判员:刘建增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