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姣。被执行人李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李军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姣将豫A×××**丰田轿车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姣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毛建审判员:刘建增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