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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通衢广告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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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东路**。被执行人河南通衢广告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北段蔬菜批发市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通衢广告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郑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河南通衢广告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