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常群。被执行人刘增力。被执行人刘遂立。被执行人刘富立。
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常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增力、刘遂立、刘富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增力、刘遂立、刘富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增力、刘遂立、刘富立银行存款6848.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