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委会三组。负责人沈高社,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程宏斌。被执行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宏斌,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的程宏斌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9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6日从被执行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民委员会在沣东信用社2704011101201000009413账户中划转了300000元。2013年7月19日,异议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委会三组以划拨的该笔款属于异议人的征地款,而并非被执行人或者茨根村村委会一组的资金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3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委会三组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异议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村委会三组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案执行终结。
审判长:杨养荣审判员:刘江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