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存生。被执行人刘小刚。被执行人裴云。
申请执行人郭存生诉被执行人刘小刚、裴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4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1月1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280元。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案款,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1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