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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宁记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第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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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宁记,男,住阳江市;系阳江市某石材店的经营业主。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焕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宁记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宁记以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城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2013)城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案已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实际上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2013)城法民一初字第431号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86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