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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庆辉与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阳城法执字第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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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庆辉,男,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冯景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锐,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梁庆辉与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7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庆辉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1日前支付工程款17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阳江市房屋四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江市房屋四幢。二、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袁广峰审判员:陈磊光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