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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剧行申请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藏法执复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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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杨智艳,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森,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隆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刘荣耀,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森,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隆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法定代表人:朱达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斌,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员工。申请复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拉萨中级人民法院(2013)拉执异字第0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拉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1)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了该撤销申请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且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7日中止执行申请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依据(2011)拉仲裁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效力无法确定,且拉萨中级人民法院已中止执行申请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卓玛央宗代理审判员:贾永东代理审判员:杨泉

书记员:庞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