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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会诉王付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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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德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付波,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永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付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孟德强明确表示,没有起诉过被告王付波,南永固村村支部委员会,南永固村民委员会也没有集体讨论过起诉被告王付波之事。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审判员:徐俊奎审判员:付俊花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