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德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付波,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永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付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孟德强明确表示,没有起诉过被告王付波,南永固村村支部委员会,南永固村民委员会也没有集体讨论过起诉被告王付波之事。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清丰县马庄桥镇南永固村村民委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审判员:徐俊奎审判员:付俊花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