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尚某某,男,36岁,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以偿还,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杰英
书记员:孔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