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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尹志杰诉河南恒立佳泰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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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志杰,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恒立佳泰农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050753-0。委托代理人朱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清丰县工业园区(五眼井村北)。法定代表人王为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英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杰诉被告河南恒立佳泰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志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志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尹志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贾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