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原告张跃丰诉被告刘增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21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跃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兆军,清丰县司法局阳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增亮,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跃丰诉被告刘增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跃丰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跃丰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跃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丰负担。

审判员:郭雷奇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