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跃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兆军,清丰县司法局阳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增亮,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跃丰诉被告刘增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跃丰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跃丰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跃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丰负担。
审判员:郭雷奇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