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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魏长生诉左志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清民初字第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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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长生,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左志岭,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彩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原告魏长生诉被告左志岭、万彩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长生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魏长生负担。

审判员:闫军景

书记员:袁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