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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和平与胡永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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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和平。被告胡永智。

本院在审理刘和平与被告胡永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香妮

书记员:何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