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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兴杰与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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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兴杰,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东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陈兴杰申请执行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1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兴杰工程款87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12元,合计8871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履行10000元(已履行,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8788元,执行费1212元),2013年8月31日前履行剩余78712元,本案和解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阎法执字第00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本案被执行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兴杰工程款87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12元,合计88712元,本次执行申请人陈兴杰受偿10000元,未受偿7871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项军执行员牛登富执行员代发振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