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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建利于刘启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阎法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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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建利,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启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大伟,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建利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启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刘启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建利建房款2117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65元,执行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启华履行了全部上述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王振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