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张纲配套园。法定代表人:盛华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穴市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武穴市环城路**。法定代表人:王少琼,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 法定代表人:干斌,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机械制造厂、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为防止被执行人武穴市机械制造厂、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穴市机械制造厂、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武穴市机械制造厂、湖北华中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41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6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