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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0)新执恢一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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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法定代表人郑鸿,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 法定代表人何煜,董事长。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2936.55元、违约金150126.50元、诉讼费共计13993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名下位于本市XXXXXXXXXXXXXXXXX房产。现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名下位于本市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