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凌子。被告舒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子与被告舒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凌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徐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凌子。被告舒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子与被告舒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凌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徐青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