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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凌子与舒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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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凌子。被告舒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子与被告舒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凌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骆斌

书记员:徐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