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亿宝大厦**东面之二。法定代表人陈君宜,董事长。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 法定代表人关有民,负责人。我委托代理人杨永丽、邱祖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永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6月4日、9月21日与原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广告发布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原告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并未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尚欠原告21860元的广告费未支付。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18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000元自2012年6月14日起算,13860元自2012年12月14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6月4日、9月21日先后两次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2012年6月14日-6月20日及2012年9月25日-10月1日两个期间的广告,广告发布费分别为8000元、138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广告发布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确认函、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广告发布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21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1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000元自2012年6月14日起算,13860元自2012年12月14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东方家园(厦门)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阳群力
书记员:李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