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汤海南,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炳伟(曾用名:柯炳年),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军、张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柯炳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07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858.53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0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