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后斌,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彭林华,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剑云,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后斌与被执行人彭林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3213元及违约金361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