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雅凤,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江琳,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正利,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林雅凤、江琳与被执行人黄正利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思民初字第1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