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慧敏,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高原生,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万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6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原生银行存款60008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