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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傅玉德与马玉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万执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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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玉德,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马玉璋,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到期履行给付申请人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玉璋银行存款40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王增新执行员董保明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