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平,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于全胜,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独绍明,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潘保国,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万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185100元,案件受理费4002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67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平、于全胜、独绍明、潘保国银行存款19177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