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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强与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万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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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古交市。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万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人张强65699元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王增新执行员马长青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