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古交市。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2)万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偿还申请人张强65699元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清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王增新执行员马长青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