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萍,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伊燕,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8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939.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燕银行存款205547.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吕文浩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