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燕琪荣,经理。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法定代表人王保林,站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万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60000元、违约金179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93元、保全费93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3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德县垃圾处理站银行存款81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董保明执行员王增新执行员马长青
书记员:权晓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