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秋,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被执行人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秋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小秋返还50万元履行保证金、20万元承包费、赔偿经济损失52798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5.5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752798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