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冯德颜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皇执字第7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德颜. 委托代理人王慧,系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雪,系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辽宁东方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王国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

申请执行人冯德颜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2)皇执字第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可新

书记员:李冰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