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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冯╳╳、周╳╳、钟╳╳、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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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小区XX路**XX巷**。被执行人冯XX,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X,住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队** 被执行人周XX,女,193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市,住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队**v> 被执行人钟XX,男,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住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队**

被执行人林XX,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住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队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冯XX、周XX、钟XX、林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XX、周XX、钟XX、林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冯绵亮审判员:庞林海

书记员:刘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