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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乐山市云上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柯桧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乐中执字第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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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云上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燕,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柯桧,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云上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柯桧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云上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50000元。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红波

书记员:陈梁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