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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蔡天成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24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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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天成,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文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蔡天成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会员入会费96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彩凤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7.98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厦国土房证第00010112号),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因地块、车辆均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