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水来,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叶银法,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汉格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五显街**。法定代表人林耀发,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磊、郑跃滨,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叶水来、叶银法与被执行人厦门汉格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思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359117元,并交付为云海山庄48#、62#别墅代为采购产品的发票及使用说明书及其水电路线安装图。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62.32元。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车辆因被盗已被公安局锁定,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9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